法院管辖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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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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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5 14:17
法律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有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案和侵占案,我国刑法当中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一共就是这5个罪名。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案件,如果公检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受害者也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自诉。
一、*管辖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哪些?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六十条、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构成以下五种罪名的案件:
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二、提起自诉的主体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和刑诉法第八十八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人是:
第一,被害人本人;
第二,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第三,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
第四,*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三、自诉案件的相关规定自诉案件审理程序按《关于适用的解释》进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查明第一审人民*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进行审理。
第二百六十七条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员署名,并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第二百七十二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第二百七十三条 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百七十四条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肯定对刑事犯罪活动是具有管辖权的,只不过,我们需要结合犯罪活动的具体情况选择管辖*而已,*管辖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之间并没有任何的关系。就比如说侮辱罪,侮辱行为发生地的刑事法庭就具有管辖权,侵权人可以直接向当地的*递交刑事自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