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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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14:09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能履行其责任区职责,将面临逾期未改正的罚款,罚款金额在一百元至一千元之间。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多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如临街建筑物未保持整洁,将被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在阳台或窗户外侧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罚款十元至一百元;在楼顶搭建影响市容的建筑物,罚款二百元至五百元。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定者,将被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宣传品的行为,将被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若不清除,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将代为清除。擅自堆放物料或搭建临时设施,将分别被罚款一百元至一千元或三百元至三千元。
施工工地的管理问题,如封闭作业不规范,罚款五百元至三千元;清洗车辆污染路面,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摆摊设点或兜售物品影响市容,将被暂扣物品并罚款二十元至二百元。
举办文化、商业活动不符合规定,罚款三百元至三千元。超出门窗经营将被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并可能被拆除违法设施。
条例还对环境卫生设施损坏、未验收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的罚款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及对随意倾倒垃圾、运输废弃物等行为的罚款和处罚措施。
对于欠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将加收滞纳金并可能通过法律程序追缴。对阻碍公务或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若对处罚决定不满,可申请复议或诉讼。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将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条例强调了城市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将进行相应处分,造成损失的需依法赔偿。
扩展资料
(1998年11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 1998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04年7月28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14:10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能履行其责任区职责,将面临逾期未改正的罚款,罚款金额在一百元至一千元之间。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多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如临街建筑物未保持整洁,将被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在阳台或窗户外侧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罚款十元至一百元;在楼顶搭建影响市容的建筑物,罚款二百元至五百元。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定者,将被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宣传品的行为,将被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若不清除,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将代为清除。擅自堆放物料或搭建临时设施,将分别被罚款一百元至一千元或三百元至三千元。
施工工地的管理问题,如封闭作业不规范,罚款五百元至三千元;清洗车辆污染路面,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摆摊设点或兜售物品影响市容,将被暂扣物品并罚款二十元至二百元。
举办文化、商业活动不符合规定,罚款三百元至三千元。超出门窗经营将被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并可能被拆除违法设施。
条例还对环境卫生设施损坏、未验收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的罚款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及对随意倾倒垃圾、运输废弃物等行为的罚款和处罚措施。
对于欠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将加收滞纳金并可能通过法律程序追缴。对阻碍公务或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若对处罚决定不满,可申请复议或诉讼。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将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条例强调了城市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将进行相应处分,造成损失的需依法赔偿。
扩展资料
(1998年11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 1998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04年7月28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