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户口管理是如何规定立户分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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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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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9 09:29
江苏省户口管理对于立户、分户的规定有:户口登记应该以共同生活为原则作为常住户口的立户标准,每一个合法的居住地只允许有一户登记;户主应该是房屋的所有人或者是承租人;对于集体户口的办理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第二章立户、分户
第十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除另有规定外,一个合法稳定住所只能登记一户。
第十一条家庭户户主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担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内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书面指定户主。同一户内登记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
户主应当督促户内成员按规定登记户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户主的,由其监护人代理户口登记事项。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机关管理集体户口。
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机关申报家庭户立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不担任户主的,应当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指定户主的书面材料。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设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因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独立生活、居住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机关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婚姻关系变更、析产等证明;
(二)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可以设立集体户:
(一)拥有独立的办公经营场所;
(二)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
多个单位拥有同一处合法稳定房屋的,可以在该房屋内设立一个共同的单位集体户。
除本规定确定的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单位搬迁,应及时将单位集体户整户迁入新址。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应当向所在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设立的批文、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公经营场所证明;
(三)单位拟落户人员名册及与落户人员签订的落户协议书;
(四)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
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可以在团机关驻地设立集体户: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
(二)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一个团以上单位设立一个集体户。
第十七条部队团以上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应当向团机关所在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批准书;
(二)拟落户人员名册;
(三)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经批准建立的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可以向所在地*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
第十九条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时,应当与单位签订落户协议书。符合本规定在单位集体户落户条件,但单位不同意落户,经*机关书面告知后单位仍不同意的,*机关可以直接办理。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有相应的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
(二)有学生宿舍;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第二十一条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证明;
(二)学生宿舍证明;
(三)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学生集体户仅供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省辖市、县(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向所在地*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二)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聘(录)用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一)已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人员;
(二)持有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最后,对于集体户口的落户,需要提供集体单位的落户申请以及审核证明,还需要提供集体单位的固定地址,在经过省辖市或者是县级的人才流动中心的批准之后,才能向单位所在地的*门申请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