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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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6:06
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车辆和驾驶人的相关要求。首先,第六条规定,所有上路行驶的汽车必须配备灭火器和三角警告牌,机动车号牌不得喷涂、粘贴影响识别的材料,也不得故意污损或遮挡。若违反,交通管理部门将强制拆除违法装置,费用由车主承担。
第七条针对货车和挂车,总质量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必须在后部和侧面设置反光标识,以提高可见度。车身广告不得影响驾驶视线和视野,且改变车辆颜色需办理变更登记。
车辆标识和标志方面,第九条详细列举了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应喷涂、粘贴的标识,如重型货车的放大牌号、营运车辆的载客或载质量、实习驾驶人的实习标志以及专用校车的“校车”字样等。
第十条强调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责任,对不合格车辆和虚假检验结果将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未放置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可能被拖移至指定机构检验。
非机动车管理方面,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种类、标准和程序,以及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样式。非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或丢失损毁时,所有者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驾驶考试规定在第十七条,小型汽车等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可以自带车辆参加考试,但车辆需符合考试用车条件。考试场地设置则由政府部门根据需求管理和考核。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经2007年11月30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办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9章82条,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