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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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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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07:43
北京市*于2007年6月5日通过了第65次常务会议,修订并公布了《北京市*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在此次修改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条款:
第10条第四、五项,原规定改为:“(四)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五)根据国家规定,经市*批准并报*备案的与失业保险相关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16条关于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规定失业人员应在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办理登记,符合条件的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于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失业人员,回京落户后同样需在6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19条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缴费年限和当地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经济发展状况调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经市*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22条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时,根据连续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由*相关部门提出并批准后实施。
原1999年9月14日发布的第38号令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根据此决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