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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人的离婚协议与现代人有哪些不同?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7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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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9:24

我们总有一个误解,认为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女性是没有爱情的,她们在结婚之前,就要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结婚之后要“出嫁从夫”,丈夫死了要“夫死从子”,所谓“从一而终”,在婚姻中没有半点说不的权利,否则就是不贞洁,会受到万人唾弃。

实际上,这种“节妇”观念,是唐朝以后才开始大行其道的。唐朝以前,对婚姻和女性还是持有比较开放的态度,并不强行要求从一而终,女性若对婚姻生活不满意,有主动离婚的权利,甚至还有专门的“婚姻法”,保障夫妻双方的利益。


唐律

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并不是一次性确定下来,就再也不改动的,和当今一样,唐朝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地修订法律。

唐朝立国之初,由于社会尚未完全安定,所以社会状态并不完全明朗,因此唐朝的第一部法律《武德律》,实际上继承了隋朝的《开皇律》,到唐太宗贞观年间,新帝国的统治已经逐渐稳定下来了,修订唐律就被李世民提上了日程,他花了整整10年时间,才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贞观律》,奠定了往后近三百年的唐律基础。

此后唐高宗修《永徽律》,唐玄宗修《开元律》,都是在《贞观律》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因时制宜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最值得一提是唐高宗永徽年间修订的《永徽律》,当时唐帝国处于一种全国上下对唐律条例理解不统一的情况,特别是关系到人才选拔的科举制度,许多科目的考试都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唐高宗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便召集全国的唐律专家和重要臣属,对《永徽律》逐字逐句进行解释,一年后共编撰30卷《律疏》,与《永徽律》合编,最后由唐高宗亲自批准并颁布,称为《永徽律疏》,也称《唐律疏议》。

这《永徽律疏》有多厉害呢,因其附有对法律条文的明确解释,后世的宋、元、明、清在修订法律时,都以其为蓝本,可以说是影响了中国法律上千年,我们今天说的唐律,特指《永徽律》。

《永徽律》中有“户婚律”21条,就是唐朝的婚姻法。


开放的“婚姻法”

唐朝人对婚姻的态度十分开放,《唐律·户婚律》中规定了3种离婚制度:和离、放妻、

义绝

,“夫妻义合,义绝则离”。

和离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就是和离。

《太平广记》中记载了一桩和离案,男女双方本来结了婚,但女方嫌弃男方太穷而反悔,非要离婚,审案的是时任江西抚州刺史的大书法家颜真卿。

被嫌弃的男子叫杨志坚,和他的名字一样,这是一个有志气而且好学上进的好青年,无奈家境贫寒,他的妻子嫌贫爱富,以“资给不充”为由提出了离婚,杨志坚为了挽留,写了一首诗送给妻子:

当年立志早从师,今日翻成鬓有丝。

落托自知求事晚,蹉跎甘道出身迟。

金钗任意撩新发,鸾镜从他别画眉。

此去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

大意是说,自己年轻时便立志读书,待到有所成时已经两鬓斑白,家穷是因为痴迷读书,没有及时考取功名,希望你再认真考虑一下这些年我们之间的感情,因为一旦离婚,今后便是形同陌路。


杨妻表示我考虑个鬼哦,拿着这首诗如获至宝,跑到官府就要离婚,颜真卿打量杨妻半晌,作出了审判:

“杨志坚早亲儒教,颇负诗名。心虽慕于高科,身未沾于寸禄。愚妻睹其未遇,曾不少留……污辱乡间,伤败风教,若无惩诫,孰遏浮嚣?妻可笞二十,任自改嫁。杨志坚秀才,饷粟帛,仍署随军。”——《太平广记·杂录》

依照法律,颜真卿同意了杨妻的离婚申请,但她的做法实在是伤风败俗,应当给予惩罚,所以先打20板子,至于杨志坚嘛,这个人有学问、有诗名,今后就跟着我混吧,做我的幕僚,工资福利一样都不会少。后来,杨志坚成为了“临川八大家”之一。


放妻

男方提出离婚,叫放妻,也叫休妻、出妻。

虽然男方掌握了离婚的主动权,但并不代表可以为所欲为,只有女方犯了“七出之条”,男方才能以正当的法律提出

放妻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大戴礼记》

用今天的眼光来看,“七去”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不顺父母、淫、妒这五条,家庭幸福在于父慈子孝、夫妻和睦,否则就算勉强度日,也不会和谐;

“无子”这一条在今天虽然不太被认同,但古人讲“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由于缺乏科学知识,往往把不能生育的罪责全部推到女方身上,现在我们知道,不孕不育男女双方都可能有关系,而且很多人就喜欢丁克生活,这是夫妻的自由,并不违法,也不违背礼制。


盗窃本就违法,就算不休妻,也会被法律强制离婚;口多言,不是说爱说话、唠叨,而是指喜欢搬弄是非,说人闲话,可能会搞得亲朋之间、邻里之间关系不和睦,十分令人讨厌,但要不要休妻,则看男方的态度了。

最让现代人难以理解的是有恶疾这一条,如果妻子生了病,作为丈夫,不是应该照顾呵护,直到病愈吗?在古代这却成了女性被“休”的理由之一,实在是很不人道,真应了那句“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七出是非常严苛的规定,女方若犯了七出,甚至不需要官府宣判,只需一纸文书由双方父母和证人签字,就可以理解解除婚姻关系。

但七出并不是绝对的,因为还规定了“三不去”原则:

“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大戴礼记》

就是说女性离婚后无娘家可回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夫妻同贫贱后来富贵的,这三种情况,不能离婚。同时,为了保障女性权益,《唐律》还有规定:

“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女方有三不去,若男方要休妻,不但不能得逞,还要打100板子。但如果女方犯了七出中的“恶疾和淫(奸)”两条,即使符合三不去,也可以休妻。

由此看来,虽然放妻的主动权掌握在男方手上,但法律对女性也有一定程度的保护,在对女性重重束缚的封建时代,实在是难得的,隐隐闪烁着一点人性的光辉。


义绝

因特殊原因,被强制离婚的,叫义绝。

比如夫妻双方有一方犯罪的,要义绝;提亲被拒绝,采取恐吓手段强制结婚的,要义绝;假结婚的以及不合符结婚条件的,如不到结婚年龄等,要义绝;近亲结婚的,要义绝。

总之,对违法犯罪和不符礼制的行为,坚决打击,绝不姑息。

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唐朝的近亲结婚,明文禁止了同宗同姓、同母异父、尊卑亲属之间的婚姻,但并没有禁止同辈近亲的结合,如表兄妹之间的婚姻,在古人看来是亲上加亲的大喜事。因此可以判断,唐朝并没有从科学上意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只是从道德伦理上进行约束。


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说了这么多唐朝离婚的规定,但法律再完善,也改变不了离婚是一件悲剧的事实。夫妻双方曾经相爱过,也有过白头偕老的誓言,最终却走到离婚这一步,双方都一定经历了十分痛苦的抉择,当爱情消失后,双方该如何收场,彼此保留最后一丝情谊,最后一分体面,是许多人面临的难题。

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了一批唐朝的“离婚协议”,其中一份《放妻书》,给出了这个问题最好的答案,在此摘录全文,以供赏读:

盖说夫妻之缘,伉俪情深,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幽怀合卺之欢。

凡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

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

若结缘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故来相对。妻则一言数口,夫则反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羊一处。

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以求一别,物色书之,各还本道。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于时

某年某月某日某乡谨立此书

——《赵宗敏谨立休放妻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9:24

我们总有一个误解,认为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女性是没有爱情的,她们在结婚之前,就要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结婚之后要“出嫁从夫”,丈夫死了要“夫死从子”,所谓“从一而终”,在婚姻中没有半点说不的权利,否则就是不贞洁,会受到万人唾弃。

实际上,这种“节妇”观念,是唐朝以后才开始大行其道的。唐朝以前,对婚姻和女性还是持有比较开放的态度,并不强行要求从一而终,女性若对婚姻生活不满意,有主动离婚的权利,甚至还有专门的“婚姻法”,保障夫妻双方的利益。


唐律

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并不是一次性确定下来,就再也不改动的,和当今一样,唐朝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地修订法律。

唐朝立国之初,由于社会尚未完全安定,所以社会状态并不完全明朗,因此唐朝的第一部法律《武德律》,实际上继承了隋朝的《开皇律》,到唐太宗贞观年间,新帝国的统治已经逐渐稳定下来了,修订唐律就被李世民提上了日程,他花了整整10年时间,才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贞观律》,奠定了往后近三百年的唐律基础。

此后唐高宗修《永徽律》,唐玄宗修《开元律》,都是在《贞观律》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因时制宜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最值得一提是唐高宗永徽年间修订的《永徽律》,当时唐帝国处于一种全国上下对唐律条例理解不统一的情况,特别是关系到人才选拔的科举制度,许多科目的考试都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唐高宗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便召集全国的唐律专家和重要臣属,对《永徽律》逐字逐句进行解释,一年后共编撰30卷《律疏》,与《永徽律》合编,最后由唐高宗亲自批准并颁布,称为《永徽律疏》,也称《唐律疏议》。

这《永徽律疏》有多厉害呢,因其附有对法律条文的明确解释,后世的宋、元、明、清在修订法律时,都以其为蓝本,可以说是影响了中国法律上千年,我们今天说的唐律,特指《永徽律》。

《永徽律》中有“户婚律”21条,就是唐朝的婚姻法。


开放的“婚姻法”

唐朝人对婚姻的态度十分开放,《唐律·户婚律》中规定了3种离婚制度:和离、放妻、

义绝

,“夫妻义合,义绝则离”。

和离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就是和离。

《太平广记》中记载了一桩和离案,男女双方本来结了婚,但女方嫌弃男方太穷而反悔,非要离婚,审案的是时任江西抚州刺史的大书法家颜真卿。

被嫌弃的男子叫杨志坚,和他的名字一样,这是一个有志气而且好学上进的好青年,无奈家境贫寒,他的妻子嫌贫爱富,以“资给不充”为由提出了离婚,杨志坚为了挽留,写了一首诗送给妻子:

当年立志早从师,今日翻成鬓有丝。

落托自知求事晚,蹉跎甘道出身迟。

金钗任意撩新发,鸾镜从他别画眉。

此去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

大意是说,自己年轻时便立志读书,待到有所成时已经两鬓斑白,家穷是因为痴迷读书,没有及时考取功名,希望你再认真考虑一下这些年我们之间的感情,因为一旦离婚,今后便是形同陌路。


杨妻表示我考虑个鬼哦,拿着这首诗如获至宝,跑到官府就要离婚,颜真卿打量杨妻半晌,作出了审判:

“杨志坚早亲儒教,颇负诗名。心虽慕于高科,身未沾于寸禄。愚妻睹其未遇,曾不少留……污辱乡间,伤败风教,若无惩诫,孰遏浮嚣?妻可笞二十,任自改嫁。杨志坚秀才,饷粟帛,仍署随军。”——《太平广记·杂录》

依照法律,颜真卿同意了杨妻的离婚申请,但她的做法实在是伤风败俗,应当给予惩罚,所以先打20板子,至于杨志坚嘛,这个人有学问、有诗名,今后就跟着我混吧,做我的幕僚,工资福利一样都不会少。后来,杨志坚成为了“临川八大家”之一。


放妻

男方提出离婚,叫放妻,也叫休妻、出妻。

虽然男方掌握了离婚的主动权,但并不代表可以为所欲为,只有女方犯了“七出之条”,男方才能以正当的法律提出

放妻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大戴礼记》

用今天的眼光来看,“七去”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不顺父母、淫、妒这五条,家庭幸福在于父慈子孝、夫妻和睦,否则就算勉强度日,也不会和谐;

“无子”这一条在今天虽然不太被认同,但古人讲“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由于缺乏科学知识,往往把不能生育的罪责全部推到女方身上,现在我们知道,不孕不育男女双方都可能有关系,而且很多人就喜欢丁克生活,这是夫妻的自由,并不违法,也不违背礼制。


盗窃本就违法,就算不休妻,也会被法律强制离婚;口多言,不是说爱说话、唠叨,而是指喜欢搬弄是非,说人闲话,可能会搞得亲朋之间、邻里之间关系不和睦,十分令人讨厌,但要不要休妻,则看男方的态度了。

最让现代人难以理解的是有恶疾这一条,如果妻子生了病,作为丈夫,不是应该照顾呵护,直到病愈吗?在古代这却成了女性被“休”的理由之一,实在是很不人道,真应了那句“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七出是非常严苛的规定,女方若犯了七出,甚至不需要官府宣判,只需一纸文书由双方父母和证人签字,就可以理解解除婚姻关系。

但七出并不是绝对的,因为还规定了“三不去”原则:

“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大戴礼记》

就是说女性离婚后无娘家可回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夫妻同贫贱后来富贵的,这三种情况,不能离婚。同时,为了保障女性权益,《唐律》还有规定:

“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女方有三不去,若男方要休妻,不但不能得逞,还要打100板子。但如果女方犯了七出中的“恶疾和淫(奸)”两条,即使符合三不去,也可以休妻。

由此看来,虽然放妻的主动权掌握在男方手上,但法律对女性也有一定程度的保护,在对女性重重束缚的封建时代,实在是难得的,隐隐闪烁着一点人性的光辉。


义绝

因特殊原因,被强制离婚的,叫义绝。

比如夫妻双方有一方犯罪的,要义绝;提亲被拒绝,采取恐吓手段强制结婚的,要义绝;假结婚的以及不合符结婚条件的,如不到结婚年龄等,要义绝;近亲结婚的,要义绝。

总之,对违法犯罪和不符礼制的行为,坚决打击,绝不姑息。

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唐朝的近亲结婚,明文禁止了同宗同姓、同母异父、尊卑亲属之间的婚姻,但并没有禁止同辈近亲的结合,如表兄妹之间的婚姻,在古人看来是亲上加亲的大喜事。因此可以判断,唐朝并没有从科学上意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只是从道德伦理上进行约束。


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说了这么多唐朝离婚的规定,但法律再完善,也改变不了离婚是一件悲剧的事实。夫妻双方曾经相爱过,也有过白头偕老的誓言,最终却走到离婚这一步,双方都一定经历了十分痛苦的抉择,当爱情消失后,双方该如何收场,彼此保留最后一丝情谊,最后一分体面,是许多人面临的难题。

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了一批唐朝的“离婚协议”,其中一份《放妻书》,给出了这个问题最好的答案,在此摘录全文,以供赏读:

盖说夫妻之缘,伉俪情深,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幽怀合卺之欢。

凡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

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

若结缘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故来相对。妻则一言数口,夫则反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羊一处。

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以求一别,物色书之,各还本道。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于时

某年某月某日某乡谨立此书

——《赵宗敏谨立休放妻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9:24

我们总有一个误解,认为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女性是没有爱情的,她们在结婚之前,就要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结婚之后要“出嫁从夫”,丈夫死了要“夫死从子”,所谓“从一而终”,在婚姻中没有半点说不的权利,否则就是不贞洁,会受到万人唾弃。

实际上,这种“节妇”观念,是唐朝以后才开始大行其道的。唐朝以前,对婚姻和女性还是持有比较开放的态度,并不强行要求从一而终,女性若对婚姻生活不满意,有主动离婚的权利,甚至还有专门的“婚姻法”,保障夫妻双方的利益。


唐律

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并不是一次性确定下来,就再也不改动的,和当今一样,唐朝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地修订法律。

唐朝立国之初,由于社会尚未完全安定,所以社会状态并不完全明朗,因此唐朝的第一部法律《武德律》,实际上继承了隋朝的《开皇律》,到唐太宗贞观年间,新帝国的统治已经逐渐稳定下来了,修订唐律就被李世民提上了日程,他花了整整10年时间,才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贞观律》,奠定了往后近三百年的唐律基础。

此后唐高宗修《永徽律》,唐玄宗修《开元律》,都是在《贞观律》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因时制宜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最值得一提是唐高宗永徽年间修订的《永徽律》,当时唐帝国处于一种全国上下对唐律条例理解不统一的情况,特别是关系到人才选拔的科举制度,许多科目的考试都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唐高宗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便召集全国的唐律专家和重要臣属,对《永徽律》逐字逐句进行解释,一年后共编撰30卷《律疏》,与《永徽律》合编,最后由唐高宗亲自批准并颁布,称为《永徽律疏》,也称《唐律疏议》。

这《永徽律疏》有多厉害呢,因其附有对法律条文的明确解释,后世的宋、元、明、清在修订法律时,都以其为蓝本,可以说是影响了中国法律上千年,我们今天说的唐律,特指《永徽律》。

《永徽律》中有“户婚律”21条,就是唐朝的婚姻法。


开放的“婚姻法”

唐朝人对婚姻的态度十分开放,《唐律·户婚律》中规定了3种离婚制度:和离、放妻、

义绝

,“夫妻义合,义绝则离”。

和离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就是和离。

《太平广记》中记载了一桩和离案,男女双方本来结了婚,但女方嫌弃男方太穷而反悔,非要离婚,审案的是时任江西抚州刺史的大书法家颜真卿。

被嫌弃的男子叫杨志坚,和他的名字一样,这是一个有志气而且好学上进的好青年,无奈家境贫寒,他的妻子嫌贫爱富,以“资给不充”为由提出了离婚,杨志坚为了挽留,写了一首诗送给妻子:

当年立志早从师,今日翻成鬓有丝。

落托自知求事晚,蹉跎甘道出身迟。

金钗任意撩新发,鸾镜从他别画眉。

此去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

大意是说,自己年轻时便立志读书,待到有所成时已经两鬓斑白,家穷是因为痴迷读书,没有及时考取功名,希望你再认真考虑一下这些年我们之间的感情,因为一旦离婚,今后便是形同陌路。


杨妻表示我考虑个鬼哦,拿着这首诗如获至宝,跑到官府就要离婚,颜真卿打量杨妻半晌,作出了审判:

“杨志坚早亲儒教,颇负诗名。心虽慕于高科,身未沾于寸禄。愚妻睹其未遇,曾不少留……污辱乡间,伤败风教,若无惩诫,孰遏浮嚣?妻可笞二十,任自改嫁。杨志坚秀才,饷粟帛,仍署随军。”——《太平广记·杂录》

依照法律,颜真卿同意了杨妻的离婚申请,但她的做法实在是伤风败俗,应当给予惩罚,所以先打20板子,至于杨志坚嘛,这个人有学问、有诗名,今后就跟着我混吧,做我的幕僚,工资福利一样都不会少。后来,杨志坚成为了“临川八大家”之一。


放妻

男方提出离婚,叫放妻,也叫休妻、出妻。

虽然男方掌握了离婚的主动权,但并不代表可以为所欲为,只有女方犯了“七出之条”,男方才能以正当的法律提出

放妻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大戴礼记》

用今天的眼光来看,“七去”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不顺父母、淫、妒这五条,家庭幸福在于父慈子孝、夫妻和睦,否则就算勉强度日,也不会和谐;

“无子”这一条在今天虽然不太被认同,但古人讲“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由于缺乏科学知识,往往把不能生育的罪责全部推到女方身上,现在我们知道,不孕不育男女双方都可能有关系,而且很多人就喜欢丁克生活,这是夫妻的自由,并不违法,也不违背礼制。


盗窃本就违法,就算不休妻,也会被法律强制离婚;口多言,不是说爱说话、唠叨,而是指喜欢搬弄是非,说人闲话,可能会搞得亲朋之间、邻里之间关系不和睦,十分令人讨厌,但要不要休妻,则看男方的态度了。

最让现代人难以理解的是有恶疾这一条,如果妻子生了病,作为丈夫,不是应该照顾呵护,直到病愈吗?在古代这却成了女性被“休”的理由之一,实在是很不人道,真应了那句“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七出是非常严苛的规定,女方若犯了七出,甚至不需要官府宣判,只需一纸文书由双方父母和证人签字,就可以理解解除婚姻关系。

但七出并不是绝对的,因为还规定了“三不去”原则:

“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大戴礼记》

就是说女性离婚后无娘家可回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夫妻同贫贱后来富贵的,这三种情况,不能离婚。同时,为了保障女性权益,《唐律》还有规定:

“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女方有三不去,若男方要休妻,不但不能得逞,还要打100板子。但如果女方犯了七出中的“恶疾和淫(奸)”两条,即使符合三不去,也可以休妻。

由此看来,虽然放妻的主动权掌握在男方手上,但法律对女性也有一定程度的保护,在对女性重重束缚的封建时代,实在是难得的,隐隐闪烁着一点人性的光辉。


义绝

因特殊原因,被强制离婚的,叫义绝。

比如夫妻双方有一方犯罪的,要义绝;提亲被拒绝,采取恐吓手段强制结婚的,要义绝;假结婚的以及不合符结婚条件的,如不到结婚年龄等,要义绝;近亲结婚的,要义绝。

总之,对违法犯罪和不符礼制的行为,坚决打击,绝不姑息。

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唐朝的近亲结婚,明文禁止了同宗同姓、同母异父、尊卑亲属之间的婚姻,但并没有禁止同辈近亲的结合,如表兄妹之间的婚姻,在古人看来是亲上加亲的大喜事。因此可以判断,唐朝并没有从科学上意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只是从道德伦理上进行约束。


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说了这么多唐朝离婚的规定,但法律再完善,也改变不了离婚是一件悲剧的事实。夫妻双方曾经相爱过,也有过白头偕老的誓言,最终却走到离婚这一步,双方都一定经历了十分痛苦的抉择,当爱情消失后,双方该如何收场,彼此保留最后一丝情谊,最后一分体面,是许多人面临的难题。

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了一批唐朝的“离婚协议”,其中一份《放妻书》,给出了这个问题最好的答案,在此摘录全文,以供赏读:

盖说夫妻之缘,伉俪情深,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幽怀合卺之欢。

凡为夫妻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

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

若结缘不合,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故来相对。妻则一言数口,夫则反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羊一处。

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以求一别,物色书之,各还本道。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韵之态。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于时

某年某月某日某乡谨立此书

——《赵宗敏谨立休放妻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9:25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蛾眉,巧呈窈窕之姿,选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唐代一般都是男子写出休书,女子离开。现代两方均可提出离婚,拿离婚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9:25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蛾眉,巧呈窈窕之姿,选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唐代一般都是男子写出休书,女子离开。现代两方均可提出离婚,拿离婚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9:25

唐朝的离婚协议与现代人最大的区别体现在公平性上,现代社会提倡男女平等,所以离婚协议对于双方都是公平的。而古代重男轻女的情节很重,离婚协议基本偏向于男方利益,没有公平可言。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9:26

古代的离婚协议被称作“和离书”,其次古代的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财产之类的条约,然后是由男方提出;现代的离婚协议中明确指出了财产分配且出现很多涉及自身利益的条约,其次双方都可以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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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离婚协议与现代人最大的区别体现在公平性上,现代社会提倡男女平等,所以离婚协议对于双方都是公平的。而古代重男轻女的情节很重,离婚协议基本偏向于男方利益,没有公平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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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离婚协议被称作“和离书”,其次古代的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财产之类的条约,然后是由男方提出;现代的离婚协议中明确指出了财产分配且出现很多涉及自身利益的条约,其次双方都可以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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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蛾眉,巧呈窈窕之姿,选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唐代一般都是男子写出休书,女子离开。现代两方均可提出离婚,拿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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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离婚协议与现代人最大的区别体现在公平性上,现代社会提倡男女平等,所以离婚协议对于双方都是公平的。而古代重男轻女的情节很重,离婚协议基本偏向于男方利益,没有公平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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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离婚协议被称作“和离书”,其次古代的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财产之类的条约,然后是由男方提出;现代的离婚协议中明确指出了财产分配且出现很多涉及自身利益的条约,其次双方都可以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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