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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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15:38
在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受到严格的规定。首先,它们必须在其名称所标识的行政区划内开展业务,不得进行跨区域运营或涉足对外投资(第二十八条)。
对于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享有一定自主权,但有明确的业务导向。每年,它们至少需要将60%的贷款总额发放给小型微企业和“三农”领域(第二十九条),以支持这些关键领域的发展。
在贷款发放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注重服务的广泛性和普惠性。它们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农民、创业者和城市居民提供信贷,但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第三十条)。
贷款利率的设定需遵守市场化规则,上限不得超出司法部门的规定,下限则为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浮动幅度由借贷双方在市场原则的指导下协商确定(第三十一条)。
贷款合同的签订遵循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模式,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制定(第三十二条)。
最后,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法规,不得进行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也不能向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或者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提供担保(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制定《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27日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青政办〔2012〕49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设立、变更和注销,股东资格及义务,资金来源,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0章6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2009〕37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