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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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12:58
为了推动城市园林绿化的进步,改善和保护城市环境,打造生态宜居的园林城市,依据相关法律和省内的实际情况,河北省制定并实施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及县*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包括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此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遵循生态优先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强调统一规划、因地区制宜,*主导与公众参与并重,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的监督机构,负责全面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的园林绿化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监督和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也需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城市*需将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确保建设和养护资金的投入,同时注重科研和先进技术的应用,以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他们还会组织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定期进行评定和复查,并鼓励星级公园、园林式单位等多元化绿化形式,提升绿化建设质量。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爱护绿化成果,对破坏行为有权利劝阻、投诉和举报。同时,鼓励通过投资、捐资或认养等方式积极参与园林绿化,捐资和认养者可获得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对于在园林绿化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12月28日河北省*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令〔2011〕第23号公布。《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57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