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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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23:18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发包过程有严格的规定。首先,第八条规定,任何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建设工程发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金保障,能够承担工程价款支付,并且需要配备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若不具备这些条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理。
第九条和第十条分别针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发包设置了具体条件。勘察和设计需依法办理报建手续,有满足要求的资料和说明书,而对于施工发包,除了第九条的要求,还需领取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纳税和投资许可证,以及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建设资金的落实也是施工发包的重要条件。
第十二条强调了发包方式的灵活性,允许总包或分包,但禁止肢解发包。第十三条强调了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制度,所有建设工程在立项后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第十四条规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发包方不得指定特定生产或销售单位,确保公平竞争。对于工程中止或终止,第十五条规定了发包方的职责,包括与承包方协商、签署书面协议、报备并管理好工程维护,若需重新发包,需重新办理手续。
最后,第十六条规定了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发包过程中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禁止任何形式的贿赂和不正当利益谋取。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合规性。
扩展资料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