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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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1 01:01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建筑市场管理中,合同与造价的规范化至关重要。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双方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且合同应遵循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文本格式。
第二十七条针对招标投标项目,中标承诺的条件必须与合同约定的主要条件保持一致。无论是总承包方还是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方的分包行为,其分包合同与总包或承包合同的相同内容必须一致,如有冲突,以总包或承包合同为准。
第二十八条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工期、造价、质量与安全的规定。合同需要明确合理工期、合理计价,同时对质量和安全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竣工后,发包方和承包方需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竣工结算。结算价格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应规定。
在合同出现纠纷时,条例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未果,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各方权益的公正处理。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