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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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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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0 03:03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运营和管理。
第二条中,融资性担保被定义为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当债务人未能履行融资债务时,担保人需承担合同规定的担保责任。融资性担保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分支机构包括省外公司在本省设立的分公司,以及由省直部门或省属企业出资控股的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三条强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原则,即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并要求市场化运作,遵循审慎经营模式。业务往来需遵循诚实守信,尊重合同约定,维护客户利益。
第四条保障了担保公司的业务自主权,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规定,担保公司必须依法行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需保护客户信息,不得用于无关或损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强调公平竞争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明确了监管机构:省金融办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以及对全省公司的监管,而省属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理由其负责。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金融局(办)则负责各自辖区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初审、审查批准、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承担首要的风险处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