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海贸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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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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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8 03:19
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海贸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会定名为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AETATS),简称海贸会,由全国经贸界代表自愿组成非营利性团体。
第二条:本会是非赢利性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受商务部和民政部指导监督,总部设于北京。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协助政府研究经贸问题,促进两岸交流与合作,推动直接通商,服务和平统一目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涵盖与台湾民间机构合作、通商投资磋商、纠纷处理、技术研究及咨询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协会实行单位和个人会员制,包括对台工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九条:入会需有意愿、遵守章程、从事相关业务并具备一定影响和便利条件。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会员享有权利,如选举权、服务享受等,同时需履行义务,如执行决议、维护名誉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四年,特殊情况可延期。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选举会长、副会长等,并有相应的职责和会议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协会经费来源、使用、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和财产处理有明确规则。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章程修改需经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协会终止时,需清算财产,用于发展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章程生效日期和解释权归属理事会。
扩展资料
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简称“海贸会”)于2004年1月6 日正式成立,是由商务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赢利性社团组织。由全国经贸界有代表性的、从事和热心于海峡两岸经贸交流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知名专家学者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