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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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12:11
在中国,自古以来孩子一出生都是随父姓,这是人类长期在父系社会体制下的习俗规定,是男权主义的象征,甚至女方嫁予男方后,需冠以男方的姓,也就是“以我之名,冠你之姓”,听起来倒是一件浪漫的事。但是,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吗?
网友咨询:王某与刘某离婚后,婚生子女刘小某跟王某生活,并由王某负担刘小某的主要生活支出与学习支出。后王某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未经刘某同意,遂将女儿刘小某的姓名改为张小某。刘某得知后,要求王某恢复女儿姓名,遭到王某的拒绝。王某认为,自己已与现任丈夫与女儿形成新的家庭,张某与刘小某也形成了抚养关系,从有利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出发,避免女儿被同学耻笑与父母不同姓的问题,才决定给女儿改姓名。请问,刘某能否请求法院恢复女儿的姓名?
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毛军律师解答:
姓名权,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一般情况下,我国公民出生后进行户籍登记时,由父母协商确定子女的姓名。子女长大到有识别能力时,还可以自己选择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如果子女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可以自行决定姓父母的姓氏之外的姓,并可更名。
但是,在子女未成年之前,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故,王某如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想给孩子改名,应取得刘某的同意,否则擅自改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毛军律师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虽然法律上是这么明文规定,但自古以来形成的习俗和习惯,孩子出生一般还是随父姓,或者头胎随父姓,二胎随母姓,这两种做法是现代社会中最常见的,随女姓的还是少之又少,一般男方及男方家庭会觉得自己的孩子不随自己姓随母姓是一件很没面子伤男性自尊的事情,会被别人瞧不起觉得自己没本事。
一般来说,孩子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同样应该由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异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当然,孩子对自己的命名享有自主权。
但要更改父母已确定的姓名,应在成年以后,因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是属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对其姓名的命名,应当尊重父母的共同意见。
毛军,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为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委员,凉山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市场经济法律应用协会专家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