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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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21:52
本文讨论了利用POS终端机非法套现的行为定性以及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的认定。张虹飚等人通过成立公司并申领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套取现金,扰乱金融秩序,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认为,不论为自己还是他人信用卡套现,只要情节严重,套现数额都应计入犯罪数额。案例中,倪峥、付大旗等人为逃避风险,通过滚动套现和无偿租用POS机等方式,进一步复杂了定罪问题。法院强调,无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只要违反国家规定,通过POS机进行非法套现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就构成非法经营罪,不论租用人还是持卡人,非法套现的金额均应计入犯罪总额。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被告人张虹飚、倪峥、付大旗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并没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