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09:54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04:06
对外劳务合作的商会按照其依法制定的章程,积极开展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并在自律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这是第六章中的第四十八条所明确的。
对于外派人员参与国外承包工程的管理,遵循《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这是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内容。
海员类(不包括渔业船员)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本条例的相应条款制定,第五十条对此有所提及。
组织劳务人员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工作,应参照本条例的相关条款执行,第五十一条对此进行了说明。
如果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计划将劳务人员送往*商务主管部门与外交部门共同确定的特定国家或地区,必须获得*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批准,这是第五十一条的明确要求。
对于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获得批准,但不符合新规定条件的企业,他们必须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否则将无法继续进行对外劳务合作,这是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第五十三条的最终说明。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经2012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0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20号公布。《条例》分总则、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的服务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53条,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