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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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14:04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管,确保评估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首先,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企业,如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担保公司,本办法适用于其国有资产的评估活动。特殊情况下,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评估,若另有具体规定,将遵循其规定执行。
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遵循统一政策和分级管理原则。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评估工作提供指导和监督,以确保评估活动的公正和有效进行。
评估机构在执行评估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法律责任。评估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方,需确保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
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影响公正执业,金融企业不得同一中介机构同时承担同一经济行为的多项相关服务,相关负责人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必须主动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47 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谢旭人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