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公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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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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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8 09:22
1. 法律定义: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它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工作。
2. 设立条件: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地方可以申请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 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 具有重要或特殊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 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 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 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 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 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3. 面积规定:根据第八条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同时,国家湿地公园的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