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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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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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主要涉及许可证证书、企业名称变更、证书管理以及生产许可证标志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必要信息。证书的格式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需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企业应妥善保管许可证证书,如遗失或损坏,需申请补领。所在地的省级主管部门会接受并办理补领手续。
第三十一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若企业不再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办理注销手续。若未按规定注销,*将注销其许可证并公开宣布。
第三十二条,生产许可证的标志和样式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作为企业产品标识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所有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然而,对于裸装食品等特殊产品,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免于标注。
第三十四条,销售和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商家,必须检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确保合规。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和标志,企业也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许可证证书和标志,这是强制性规定。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6月29日*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 二00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