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承诺放弃社保,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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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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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9 08:50
劳动者入职时,向用人单位出具《承诺书》,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一金”,自愿承担一切后果。之后,劳动者因工受伤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法律还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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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承诺放弃社保,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律师解答:
可以。
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职工出现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是不赔付的。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在退休、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由协商决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无效的,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是应履行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因职工放弃而免除缴纳义务。如果公司害怕承担责任,而没有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补充: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便劳动者自愿承诺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因该承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论什么原因,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员工在受伤后,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均可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仍然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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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9 08:50
劳动者入职时,向用人单位出具《承诺书》,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一金”,自愿承担一切后果。之后,劳动者因工受伤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法律还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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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职工出现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是不赔付的。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在退休、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由协商决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无效的,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是应履行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因职工放弃而免除缴纳义务。如果公司害怕承担责任,而没有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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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便劳动者自愿承诺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因该承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论什么原因,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员工在受伤后,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均可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仍然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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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在退休、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由协商决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无效的,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是应履行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因职工放弃而免除缴纳义务。如果公司害怕承担责任,而没有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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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便劳动者自愿承诺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因该承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论什么原因,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员工在受伤后,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均可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仍然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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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在退休、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由协商决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无效的,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是应履行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因职工放弃而免除缴纳义务。如果公司害怕承担责任,而没有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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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便劳动者自愿承诺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因该承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论什么原因,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员工在受伤后,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均可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仍然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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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时,向用人单位出具《承诺书》,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一金”,自愿承担一切后果。之后,劳动者因工受伤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法律还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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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职工出现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是不赔付的。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在退休、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由协商决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无效的,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是应履行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因职工放弃而免除缴纳义务。如果公司害怕承担责任,而没有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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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便劳动者自愿承诺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因该承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论什么原因,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员工在受伤后,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均可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仍然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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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入职时,向用人单位出具《承诺书》,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一金”,自愿承担一切后果。之后,劳动者因工受伤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法律还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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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职工出现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是不赔付的。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在退休、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由协商决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无效的,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是应履行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因职工放弃而免除缴纳义务。如果公司害怕承担责任,而没有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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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便劳动者自愿承诺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因该承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论什么原因,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员工在受伤后,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均可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仍然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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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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