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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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8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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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7 19:02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四川音乐学院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概况
四川音乐学院,院校代码:10654。
武侯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邮编:610021
新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620号,邮编:610500
临空经济区校区(美术学院):四川省资阳市资州大道777号,邮编:641300(美术学院2023级招收的9个专业新生将在临空经济区校区就读)
四川音乐学院办学层次以研究生、本科教育为主,其中本科教育为办学主体。
四川音乐学院是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办学类型为全日制。
四川音乐学院的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音乐学院的毕业生,完成规定学分并通过毕业要求后,将获得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还将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参加学校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合作的“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中澳“2+2”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将同时获得四川音乐学院和澳方合作高校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本科招生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科招生日常事务。设立招生监督组,对招生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学院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及生源情况等因素,结合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由招生处提出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执行“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四川省考生录取办法: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合格、专业统考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填报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各专业录取办法具体如下:
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文化成绩须达到四川省同科类普通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舞蹈学和舞蹈编导专业:按专业考试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要求达到四川省舞蹈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上30分(含30分)。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音乐治疗、音乐教育、音乐表演、舞蹈表演等专业:按专业统考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音乐治疗专业按音乐学(理论)专业成绩录取,音乐教育专业按音乐学专业成绩录取,音乐表演(音舞)专业按音乐表演【声乐、歌剧表演】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新媒体艺术、艺术史论、艺术管理、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对进档考生,根据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非四川省考生录取办法: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合格、专业统考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各专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均为1:1。
“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中澳“2+2”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考生录取办法:参照四川省考生录取办法执行。
第六章 体检标准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雕塑、绘画、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公共艺术、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新媒体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各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
报考舞蹈表演(中国古典舞表演、中国民族民间舞表演、国际标准舞)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73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3cm。以考生体检表上的身高为准。其他艺术类专业无身高要求。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和专业水平复测,对复查和复测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八章 资助政策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学校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时公开招生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章 复查复测
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和专业水平复测。复查和复测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本章程由四川音乐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核通过,适用于四川音乐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逐年修订。
本章程由招生工作委员会授权四川音乐学院招生处解释。如与教育部及各生源省份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教育部及各生源省份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及各生源省份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