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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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5:31
鞍山市的城市规划体系分为两个主要层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蓝图,由鞍山市*主导,负责市区范围内的整体规划,包括对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对于县*所在地的镇级总体规划,由县*自身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则由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这一层面的规划旨在细化并落实总体规划的各个区域策略。城市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对城市空间结构的管理工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编制,旨在设定区域发展方向和*条件。
修建性详细规划则更为具体,由建设单位在接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后,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制,主要用于实际建设项目的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专业规划如交通、环保等,会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作业。
《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经1991 年10月10日鞍山市十届*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十届*常委会第11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常委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等7章50条,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6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发布《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