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09:56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04:22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三章主要阐述了管理与监督的相关规定。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散装水泥发展,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则依法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与使用进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的品质与计量管理,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则对相关生产企业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如符合地区发展规划、配备先进设备、具备散装发放能力、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经过检验合格,可以向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备案,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将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的生产企业均需使用散装水泥。对于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规定,适用范围和时限由地方政府确定并公布。同时,对于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存在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条款,但有特殊情形除外。
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中,编制概(预)算时需注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要求;在招标投标的工程中,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单位需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级;施工图审查机构需对未标明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施工单位需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监理单位需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对于特殊情形下的使用,条例提供了相关例外条件。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时,应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粉尘对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需符合标准。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的生产企业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控制体系,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并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二次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或使用袋装水泥时,需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前应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后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清算手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预算,专款专用,其征缴、使用和管理需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