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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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02:01
水利灌溉设施的供水定价机制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第四章中得到了详细阐述。首先,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由*直接管辖,或者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大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其定价权在于*的价格管理机构与水行政管理部门,他们共同负责审批这一关键决策过程。
对于地方级别的水利工程,定价权限和申报审批的具体流程则有所不同。根据第十七条,各省级*的价格主管机构需要与水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管理规定和定价申报审批程序。这体现了灵活性,以便更好地适应各地的水资源需求和经济条件。
在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上,第十八条强调了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对于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无论是制定还是调整,都必须进行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包括用户、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各方意见,确保价格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 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57号)规定,自《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