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10:54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14:18
在经济学领域,"剩余索取权"被定义为在产品总收益中扣除所有签约要素报酬后剩余的部分。按照德姆塞茨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长期投资资金的提供者和监督者都享有这部分权益,而提供劳动力的工作者则仅获得工资收益。
根据剩余权理论,企业所有者拥有在工资支出后剩余收入的索取权,这部分权利包括对生产过程中的剩余控制权,即通过监督劳动力实现企业利润的权力。
在现代产权经济学中,农业剩余索取权是为解决道德风险问题,通过企业产权制度,赋予企业所有者在扣除工人工资后获取企业剩余收入的权力。
剩余索取权具体指在企业运营中,经营者对扣除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和利息等固定合同支付后的利润或股票升值收益的合法要求。而剩余控制权则涉及对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决策权限。
"剩余索取权"包括股东对剩余收益(总收益减去固定合同支付)的索取,如现金股利和股票出售的收益。而控制权则指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权。
剩余索取权特指在各方按照合同获取收益后,剩余收益的归属权,即索取扣除合约报酬后的剩余收益。剩余控制权则指未在契约中明确定义的资产使用决策权,即决定超出合同规定用途之外资产使用的权力。
简而言之,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都是对经济活动中未被合同明确划分的收益和权力的定义,分别涉及对企业剩余收益和资源使用的决策权。
扩展资料
剩余索取权(ResidualClaim)索取权是财产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对剩余劳动的要求权。一般而言,索取权的基础是所有权。当资本家用自有资本进行生产和交换活动时,资本家既是资本所有者,又是资本使用者。在这里,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统一的,利润归这个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各主体对利润的分割问题。资本所有者拥有完全的剩余索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