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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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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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8:53
县级运输管理部门是有权对行政责任方面作出处理的,对于刑事责任方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下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8:53
有。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这属于法规授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8:56
看各地的机构设置了。我们运管机构就设置到县一级,就是按照道条执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