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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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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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6 17:51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交通事故的简易程序处理和一般程序处理流程。
第五十三条指出,如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低于10万元,或仅造成轻微人员伤害,当事人可适用简易程序。在无争议的情况下,双方应立即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不影响交通。
若双方对事故事实有争议,应立即报警并标明车辆位置,将车辆移至安全地带。协商达成协议后,需填写交通事故协议书或书面记录,由双方签名。
第五十六条规定,已投保交强险的当事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需依法理赔。如协商未果,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警方请求处理,并提交证据。
交通*到场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简易程序事故,若当事人拒绝签名,*需记录并出具事故认定书。一般程序处理中,交警可快速勘查现场,当事人需配合清理现场。
对于调查和责任划分,非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有过错方负责赔偿,双方均有过错则按比例分担。而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参照道路交通法规处理。
当事人若对赔偿有争议,可选择调解或直接诉讼。整个处理过程强调了公正、及时和责任明确的原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