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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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5:18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判定诽谤罪的构成并非仅以诽谤发生次数为标准,而更应关注诽谤行为所涉及的情节是否达到严重之程度。若诽谤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这一判定标准,即便非连续性实施诽谤行为,同样可能构成诽谤罪名成立。故此,针对诽谤罪是否成立之问题,需结合具体案例予以具体分析,其中应包括诽谤言论的内容、表达形式、影响范围及其所产生的实际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倘若诽谤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及国家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即便未有明确规定诽谤行为的次数限制,亦可能不适用于“告诉的才处理”原则。因此,并无一个固定的诽谤次数可作为判断是否构成诽谤罪的唯一标准,而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