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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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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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05:14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可以准许。
第四条??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申请提存。
第八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