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可以用冷饮、西瓜、藿香正气水等防暑降温物品代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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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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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6 16:49
用人单位:有的发就不错了,还挑三拣四?
随着夏季高温天气的到来,不少地方官媒都在@本地人,本月你工资卡里或多一笔钱,当地的劳动者实际收到的则五花八门:
24瓶纯净水,20支老冰棒,10斤绿豆,5盒人丹,3个西瓜,1顶遮阳帽,1条毛巾,1句问候,1个寂寞……
先让只送1句问候和1个寂寞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在烈日骄阳下学一会当地劳动法律法规,我们来看看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物品的关系。
看看法律法规怎么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可见,高温津贴是以货币形式发放,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防暑降温物品是以实物形式体现,属于企业福利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应该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物品为两个概念,不能混淆,不能相互取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两样都要发,且不能随意发
事实上,如果满足高温天气作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当地标准给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同时,还应该发放充足且卫生的防暑降温物品(不能图省事,发放防暑降温费让劳动者自己采购相关物品)。
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时要在工资条中将该款项的性质予以明确,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其已向劳动者发放了高温津贴。
劳动者:一边看着工资卡里的高温津贴数,一边吃冰西瓜,那才叫一个甜
附件:各地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未完全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