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条例条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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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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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6 13:04
甘肃省消防安全条例注重预防火灾,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需确保消防投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军事、矿井、铁路等特殊场所由主管单位管理,11月9日为消防宣传日。公众需履行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表现突出者将受到表彰。政府与相关部门明确消防职责,如消防规划、监督、宣传教育等,具体执行由公安机构、派出所、城乡规划部门等承担。
各类单位需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包括配置并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并符合消防标准,组织防火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还需制定灭火和应急计划,定期进行演练,并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法定代表人需全面负责,居委会需开展消防宣传、公约制定及隐患排查等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后,需经有资质机构检测自动消防设施,燃气设施安装需符合标准,不得随意改动。易燃区域需设禁火区,新材料、新设备需有火灾预防措施并进行培训。自动消防设施管理单位需提高预防能力,消防控制室需24小时值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需具备资质,接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审查和监管。
对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如疏散通道堵塞、消防设施损坏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临时查封,接到投诉举报后需及时处理。公众聚集场所鼓励投保火灾责任险,政府需建设消防组织,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需随时待命。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罚,如储存易燃物品在古建筑内或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将面临罚款和责任人的相应处分。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如逾期未改正消防技术服务违规,将面临罚款;电器、燃气安装不符合标准需改正并可能停止使用;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规,责任人将受到纠正和警告。该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旧办法在2004年6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