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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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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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8 23:36
贵州省森林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以构建优良的生态环境。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培育种植、采伐利用活动,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保护和管理工作,均需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各级*需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则需根据规划和国家林种划分标准,组织划定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并经同级*批准并公布。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林业部门提出建议,经省*批准后公开,其面积需占全省森林面积的30%以上,任何变更林种需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林业工作的主管机构,而县级以上地方的林业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乡(镇)林业工作站则负责乡(镇)的林业管理和技术推广,指导农村集体和个人发展林业生产,以推动地方经济与生态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