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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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10:19
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公务员法》予以辞退处理。
法律依据
中共宁波市委梅山保税港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梅保党办〔2014〕16号)
第十二条 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公务员法》予以辞退处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管委会其他企业化管理人员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考勤结果作为个人平时考核、评先评优和奖罚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上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脱岗的,单位负责人要予以批评教育;对于迟到或早退3次以上的,年终考核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年度考核等次一律定为不称职(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