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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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6 17:26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国际和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规定方法来确保法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首先,直接*的方式,即明确指出外国法若违反内国公共秩序则不被采纳,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其灵活性让许多国家采用。这种方式留给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判断公共秩序的界限。
其次,间接*的方式,主要通过指出内国法的绝对强制性,排除适用外国法,如《法国民法》第3条第1款,规定涉及*和公共治安的法律对居住在法国的人具有强制效力,这种规定方式更直接明确。
合并*的方式则结合了直接和间接*,如1978年《意大利民法典》第28条和第31条,前者规定刑法等具有强行力,后者则规定违反公共秩序的外国法律在意大利无效,这种做法兼顾了灵活性和明确性。
最后,国际*规范的方式关注的是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和国际义务。如果外国法律与国际法或普遍正义要求冲突,如种族歧视的规定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的国际公约》,那么该国的此类规定将被排除适用。
这些不同的立法方式旨在维护国家利益,确保法律体系的和谐与一致性,同时尊重国际法和道德准则。
扩展资料
所谓“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