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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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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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0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从《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所列举的标志来看,《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的标志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为标志本身过于简单或者过于复杂不利于消费者识记,从而不具有商标显著特征的。第二种为标志通常被消费者视为发挥其他功能,而不是作为商标标识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相对来说,第一种类型的标志比较容易进行客观判断,同时也具有相对稳定的标准。但是,第二种类型的标志则会因社会观念和市场惯常做法的变化而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