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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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07:1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接受取保候审的嫌疑犯和被告,在未经过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禁止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这表明,在未得到执行机构的认可之后,被取保候审的人士是无法自由变更住处的,即他们不可任意变换居住之地。若是有任何违反此原则之处,将极易受到没收部分甚至全部保证金的处罚,同时也可能面临着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担保人,或者被监视居住、甚至被逮捕等严重后果。因此,对于那些正在接受取保候审的人士来说,在没有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之前,他们是绝对不可以随意更换住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