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6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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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08:29
对话人
陕西省西安市社会科学院历史文化所所长 周荣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郑宁
法制网记者 韩丹东
法制网实习生 潘晓飞
记者:目前,一些短视频平台上出现不少使用金属探测器或强力磁铁进行寻宝的短视频或直播。在此过程中,有的主播出售勘探设备,有的主播出售从地里挖出的铜钱等物品。对此类行为应如何看待?
周荣:从立法的角度来说,金属探测器不是国家管制工具,其在工程、考古、探矿等领域均有广泛使用。如果部分人存在利用金属探测器进行寻宝活动,只要在文物保护区之外、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探测行为不好作限制。
郑宁:这是一个随时代发展出现的新问题,目前的界定较为模糊,应区别对待。如果从地里挖出的是遗失物,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即使是权利人不主张或者价值较小,目的具有不正当性,依旧可能涉嫌侵权。
如果寻宝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不过,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如果这类探宝行为系大规模以营利为目的,则属于非法行为。
如果寻宝的对象是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我国境内的所有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过,对于年代不久远的东西是否属于文物、探测到后归谁所有等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记者: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在一些短视频平台上有大量关于勘探寻宝类的视频或直播,不少人受这些视频影响加入勘探寻宝的行列。从这些情况看,此类视频是否具有负面社会效应?
郑宁:此类短视频和直播不值得提倡,一方面涉嫌违法,另一方面可能会诱导和滋长盗墓行为。
周荣:探测和盗掘之间有很大的差异,一种是社会允许的,一种是违法的。对于文物,如果仅仅实施探测倒没什么,但如果具体实施了挖掘行为,性质就变了,普通的爱好行为就会变成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勘探寻宝类视频越来越多,而且受此影响加入寻宝队伍的人也在增加。对于勘探寻宝类行为,应如何规范?
周荣:在我国,地上地下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而非私人。如果寻宝爱好者在文物保护区、文物保护规划地、文物遗址区等国家明确的文物保护范围进行探查活动,文物部门出于文物安全或防范犯罪的考虑,应当对其进行劝离、警告、阻止和驱逐等。
但金属探测器、磁铁等工具的使用和墓葬的确定之间还有很大差距。在我国,的确在使用金属探测器进行考古,但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以墓葬地面的标志物为发掘标准。目前,金属探测器和强力磁铁不属于管制工具,相关持有者实施的探测行为不可能受到有效管理。此外,政府部门无法辨别民众的探查动机究竟是不怀好意、兴趣爱好还是纯粹娱乐。如果为了保护文物安全,就“一刀切”限制使用金属探测器、强力磁铁等设备,不符合常理。
政府部门不是全能的,不可能什么都能进行有效管理。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禁止或规范使用这些设备和实施探测行为,只要不涉及违法行为,原则上法无禁止则为许可。因此,文物部门、公安部门等部门都不太好进行直接干涉和处理。
郑宁:对于短视频平台,要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坚决落实实名制,相关的视频发布以及直播要24小时进行监控。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