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有哪些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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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6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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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21:09
土地补偿费包括:
1. 征用耕地、蔬菜地,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2. 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 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 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若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 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包括:
1.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能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 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 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包括:
1. 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 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 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若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不足以维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经省*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除个人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