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工作暂行规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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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7 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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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9 23:47
为确保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的咨询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工作规则》、《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章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保障咨询工作的顺利进行。
咨询委和科技委的咨询会议(简称"咨询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需要不定期召集并主持,委员们参与,如有需要,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列席。会议议题由咨询委和科技委主任决定,除直接确定的议题外,其他议题需在提交前10至15天,通过签报形式得到总局主管领导的同意,再由主任批准。
咨询委的咨询内容涵盖了国家环境保护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工程、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等,以及总局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科技委的咨询范围包括环境保护专项规划、部门规章、环境质量标准、重大科研项目、科技奖推荐项目等,以及总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会议的纪要由两委秘书处编写并由主持人签发,而咨询材料则由提出议题的单位负责准备,并在会议召开前7至10天提交给两委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分发给委员和专家。总局各部门和单位需支持委员的咨询活动,为委员提供便利。对于在京外的委员,两委秘书处将负责解决其往返交通费用,并安排接送站、交通和食宿事宜。
本规定由环保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