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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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17:26
江苏省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相关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在规划城乡建设时,需充分考虑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如广播电视发射台和雷达对环境的影响,合理规划功能区和布局,确保环境影响评价中包含电磁辐射防治要求,防止污染。
新建、改建或扩建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项目和使用相关设施的单位,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环保部门的批准。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需按照批准的文件和国家规定,同步设计、施工和启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保护符合标准的设施,并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相关设施和参数。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的单位需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同时设置警示标志。大型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需符合城乡规划和辐射防护要求,与敏感设施保持安全距离,电磁辐射防护区不得建设敏感建筑。
对于早期建设的大型设施,若对环境有污染,必须采取防治措施。对于列入名录的无线电台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需明确环保措施,建设过程中如有重大变化需重新报批。项目运行前需通过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在工业、科研和医疗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的单位需加强漏能控制和屏蔽措施,定期评估设施的防护性能,对存在隐患的设施应及时整改,确保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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