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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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1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措施。首先,第十二条强调了禁止捕捉和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医药生产、宣传教育以及特殊情况,才可申请特许捕捉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保护则需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动物园需额外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申请特许捕捉证需遵循严格的程序,包括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经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了不予发放特许捕捉证的情况,如申请人有其他合法途径获取或目的已达到等。捕捉过程需遵循特许捕捉证的规定,完成后需向相关部门申请查验,确保不伤害野生动物或破坏环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相关活动需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需持有相应级别的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则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特殊情况需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各级*渔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水生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进行监督检查,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出县境需经过审批。国际引进和出口活动也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合法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1993年9月17日*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的一项关于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法律,其内容主要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水生野生动的管理及奖励与惩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