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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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12:16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法妞网友咨询:
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回补偿怎么算?
聂媛律师解答:
果用工单位违法解除与派遣员工的用工关系,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虽然,从名义上来讲,派遣员工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至被派遣到新用工单位的这个期间属于“无工作期间”,但对劳动者来说,此“无工作期间”是不得已而被动接受的结果,其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因此,这样的状态不应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无工作期间”。一旦由此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且,仲裁或者法院很可能裁判上述期间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进行支付,而非仅支付最低工资。
聂媛律师补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及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这里主要是指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务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或者是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用工关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聂律师结语: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也是可以进行退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