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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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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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3 11:2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6 月 6 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主任: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从修改变化来看,新规定删除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3号令)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原必须招标的公用事业项目,不仅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还包括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部分地区还将商品住宅扩大到酒店、公寓、写字楼纳入招标范围,本次新规不仅移除了商品住宅,而且经济适用房也不在招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