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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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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19:17
浙江省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特制定以下办法,以适应本省实际情况。
第一条明确规定,所有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活动,均需严格依据《城市规划法》和本省具体规定进行。
第二条进一步定义,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建制下的城市和镇,城市规划区则涵盖了市区、近郊区及因建设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明确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依法划定,建制镇在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需单独划为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强调了城市规划管理的集中性和统一性,县级以上*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市规划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则协助进行相关工作。
第四条规定,城市规划工作需得到全面领导和统一管理,每个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遵守城市规划,同时享有对违反规划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