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技术市场条例第四章 扶持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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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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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7 02:34
沈阳市技术市场条例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对技术贸易的扶持和奖励措施。首先,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技术合同的收入分配。企事业单位在签订技术合同后,可从技术贸易的纯收入中提取25%至40%作为科技人员的酬金,如果科技人员在业余时间进行技术贸易,可提取60%至80%,这部分酬金在科技人员依法纳税后,全部归其所有,但使用单位资源需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二条强调了买方的奖励机制,对于在三年内因技术合同而投产的项目,买方可以从新增利润中每年提取3%至5%作为对科技人员的奖励,以表彰他们的贡献。
对于技术贸易的税收处理,第二十三条规定,科技人员从技术贸易中获得的酬金作为劳务报酬所得,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按年计算并分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税收优惠方面,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享有国家和省、市的税收优惠*,具体申请手续需根据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办理。
为了推动技术市场的发展,第二十五条规定,沈阳市*设立专门的技术市场基金,由市*制定管理办法。同时,通过设立技术市场金桥奖,以表彰和奖励在技术贸易和技术服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由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