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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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7:38
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中,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委托与承接的相关事宜。根据规定,第二十二条强调,任何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首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并获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确保其在合法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施工。
装修人若选择委托企业进行装修,应谨慎选择,确保所选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如第二十三条所述。为了保障双方权益,装修人与企业之间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这是进行装饰装修的基础。
合同内容需详细,包括但不限于:(一)委托人和被委托方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涉及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以及装修项目的具体描述、质量标准和验收方式;(三)工程的施工时间表,包括开工和竣工日期;(四)关于保修内容、期限的规定;(五)工程价格、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等经济条款;(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日期;(九)任何其他必要明确的条款。
遇到装修纠纷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仲裁或者司法途径来解决,如第二十五条规定。这些条款确保了装饰装修过程的公正和透明,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