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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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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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4 17:14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与建设工作依据《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简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这一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批准后,还需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具有法定效力,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
规划调整需经原审批机关同意,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的详细规划需与总体规划相协调,管委会需参与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任何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循总体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确保与周边景观和环境协调。对于大型项目,超过三千平方米的,需经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在公园内,禁止建设与保护无关的设施,外围保护地带和控制区的建设项目需符合条例规定和规划,对破坏景观的设施需逐步整改。管理机构与环保部门需加强建设活动对环境影响的监管,建设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特定建设活动,如设置旅游设施、石刻碑碣等,需经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办理手续。建设者需保护自然资源,活动结束后需清理现场,恢复原貌。对于违法建构筑物,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