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投资经营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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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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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8 16:47
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第三章主要涉及投资经营与保障的*。首先,第十五条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初审,初审通过后按照规定的步骤上报审批。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企业,将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资格。
第十六条提倡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区内设立创业服务中心和科技创新园区,为初创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创业支持。第十七条则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创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推动技术创新的研发活动。
为了激发创新活力,第十八条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区设立,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优惠*。具体比例由市*决定。第十九条同样强调,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助力企业发展。
第二十条鼓励高新区内的企业与科研机构开展国际化经营,包括境外投资、融资、*研发等,促进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和人才交流与合作。同时,第二十一条着重知识产权保护,强调了对区内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和服务体系的建设。
在投资方式上,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高新技术成果或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协商决定,国有资本的投入则须遵循国家相关规定。最后,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参与者必须遵守税收、统计和会计等相关法规,定期向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相关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