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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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15: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商标曾扮演着政府监控产品质量和维护经济秩序的角色,尤其在计划经济时期。直到1991年前,商标申请注册必须经过层层核转,即"商标注册核转制",这一制度延续了近四十年。申请者需先向所在地区的县级工商局提交,再逐级上报至市、地、省直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实质上是政府主导的强制代理行为。
随着1978年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社会经济发生了深刻变化。1987年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原有的核转制不再适应新环境。首先,核转制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精神;其次,政府机构双重身份,既是管理者又代理商标事务,不符合行政改革的需求;再者,它与国际商标代理惯例相悖,阻碍了国际合作。为适应新趋势,1988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首次明确了商标代理的法律地位。
199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开始在上海、江苏等地进行试点,建立了商标事务所。然而,直到1998年以前,大部分商标代理机构仍为政府下属事业单位,缺乏自主权,运营机制僵化,部分代理人的素质不高,无法满足企业的商标需求。另一方面,社会上有能力的个人和非工商系统单位受限于制度,未能充分参与商标代理业务,影响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商标代理事业的发展。
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