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龄三十年,企业退休工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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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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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7 14:03
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6]20号
第四条
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采取分段加权法计算。职工1992年12月31日以前各年缴费工资指数均为1;1993年1月1日至退休时各年缴费工资指数为职工所在地区或行业建立个人账户年度(最迟为1998年)至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的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m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1993年1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x1/c1+x2/c2……+xn/cn)/n]}/m
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当年未缴费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为0,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据实计算;
c——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本人所在地区或行业建立个人帐户至退休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
m——本人缴费年限。
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详见附件二。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4%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同本条基础养老金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对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后,再发给补贴性调节金,具体为:2006年7至12月底调节金为120元;2007年度内调节金为90元;2008年度内调节金为60元;2009年度内调节金为30元。2010年1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发给补贴性调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