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07:4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16:37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建设用地涵盖除农田建设和小型水利建设外的各类土地,其选址和布局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设计任务书需附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分别对不同范围的建设用地实施统一管理。市区内的所有建设用地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国家建设在县域范围内的特定土地征用和临时使用,如菜地、超过一定亩数的耕地和其他土地。而县规划管理部门则管理县域内的乡(镇)村建设用地,以及相应规模的临时用地。
在规划控制范围内或用地单位为市属以上单位的情况下,用地位置和界限需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建设单位申请用地,需通过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包括提交相关文件、定点通知、建设用地申请表、规划设计要点、总平面设计方案审批,以及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后续手续。
城乡联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申请用地,需按照同样的程序办理。已征用但未使用的土地,若需重新建设,需重新报批。使用原有土地需重新核发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的改变需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城市规划中规定的绿地、公共设施等重要用地需严格保护,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挖掘地形。
临时用地的管理也十分严格,禁止在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设施。个人申请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参照企业规定,建房需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且不得随意扩大宅基地面积。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经1990年4月7日南京市十届*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分总则、城市规划的制定、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监督与奖惩、附则7章66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十四届*常委会第32次会议制定、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十一届*常委会第30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4条决定,废止1990年4月7日南京市十届*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2007年3月15日南京市*颁布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